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行业新闻

障碍物的标志和/或照明

时间:2014-06-04来源:深圳市锐步科技有限公司浏览次数:2653打印

概述:必须用低光强、中光强或高光强的障碍灯或其组合来标明障碍物的存在。

A型、B型、C型和D型低光强航空障碍灯,A型、B型和C型中光强障碍灯,以及A型和B型高光强障碍灯必须符合民航规范。每一高度层的低光强、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的数量和布置必须做到在每一个方位角都能将物体标明出来。在有一个灯在某一方向被物体的另一部分或另一物体遮挡时,必须在遮挡灯光的该另一物体或该物体的该部分上增设障碍灯以保持应予以标明的物体的基本轮廓。如果被遮挡的灯对于应予标明的物体的基本轮廓的显示不起作用。

可移动物体:所有可移动的物体应予标志,必须予以涂色或展示旗帜。

颜色标志,应采用明显的单色,应急车辆以红色或黄绿色为宜,勤务车辆以黄色为宜。旗帜标明,用以标志可以可移动物体的旗帜必须展示在物体的顶部或最高边缘的四周。标志旗必须不增大所标志物体的危害。用以标志可移动物体的旗帜的每一边必须不小于0.9M,并且必须为不同颜色的棋盘格式,每个方格的边长不小于0.3M。棋盘格式标志的颜色必须相互反差鲜明,并与看到他们时的背景反差鲜明。必须采用橙色和白色相间,或红色与白色相间的颜色,除非它们与背景颜色相近。

本文标签:低光强 中光强 高光强障碍灯 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