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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规范150或以上航空障碍灯照明建议

时间:2014-08-29来源:深圳市锐步科技有限公司浏览次数:2201打印

建议:高出周围地面 150  m 以上的物体经航空研究表明应用高光强障碍灯照明才能在日间认出时应用A 型高光强障碍灯标明它的存在。

在使用 A 型高光强障碍灯时,必须将障碍灯以不大于 105  m 的间隔均匀地设置在地面与按规定的顶部障碍灯之间,但在物体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可用附近建筑物的顶部标高代替地面来确定应设障碍灯的层数。

建议:如果有关当局认为在夜间使用 A 型高光强障碍灯可能造成对机场附近(约 10  km 半径范围内)驾驶员的眩目或形成影响环境的重大问题,C 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而 B 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 B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由 A 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必须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必须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 105 m 的等距离设置。

由 B 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必须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必须为交替的 B 型低光强障碍灯和 B 型中光强障碍灯,并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 52 m的等距离设置。

由 C 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必须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必须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 52 m 的等距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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