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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场目视助航灯光设置规范

时间:2014-07-25来源:深圳市锐步科技有限公司浏览次数:3201打印

一、直升机场目视助航灯光设置的场所及范围

按国际民航公约组织(ICAO)附件十四中有关规范要求,在建筑物(高楼层顶)为消防,医疗公安、交通等修建的直升机应急起降设施——高架直升机停机坪应设置目视助航灯光及标志。

二、依据《MH-5013-2008》规定

1.        机场大小:供1级性能直升机使用时,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大小应按直升机飞行手册中的规定确定,在没有规定宽度时,其宽度不得小于1.5D,水上直升机场还应增加10%;供2级、3级性能直升机使用时,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应能包含一个直径不小于1.5D的圆,对于水上直升机场应能包含一个直径不小于2.0D的圆。

2.        直升机场必须至少设置一个风向标。风向标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风向标必须能指示进近和起飞区上空风的情况,而不受附近物体或直升机旋翼下洗流(下吹气流)的影响。

b)        从飞行中的、悬停的以及在活动区的直升机上必须能看到风向标。

c)        风向标必须能明确指示风向,并可大致指示风速。

3.        瞄准点标志:当直升机在进入接地和离地区前,有必要进近到一个特定的地点时,应在直升机场设置瞄准点灯标志。瞄准点标志应位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呈等边三角形,其中一个角的平分线与主要进近方向相一致。标志应采用连续白线,三角形边长不少于9米,线宽1米。

4.        直升机场识别标志应采用白色字母“H”表示。该标志的尺寸不得小于3米。

5.        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灯:供夜间使用的表面直升机场,必须设置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灯;但当最终进近和起飞区与接地和离地区几乎重合或该区的范围明显时,可不设。灯具必须沿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边缘均匀设置。如该区为正方形或长方形,灯的间隔不得大于5M,每边应设置不少于4个灯(包括每个角上的灯);如该区为其它形状(包括圆形),灯的间隔不得大于5M,最少应设置10个灯。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应为恒定发白光的全向灯。

6.        瞄准点灯:供夜间使用的直升机场,如设有瞄准点标志,应设置瞄准点灯。瞄准点灯必须与瞄准点标志在一起。瞄准点灯应采用全白色灯,至少应设置6个。当高出表面的灯会危及直升机运行时,必须采用嵌入式灯。

7.        接地离地地区边界灯:接地和离地区边灯必须沿接地和离地区边线或在距边线不超过1.5M的范围内设置对于表面直升机场,其间隔不得大于5M;对于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其间隔不得大于3M。每边(含每个角上的灯)应至少设置4个灯。接地和离地区为圆形并且灯沿周边均匀布置时,应至少设置14个灯。

本文标签:助航灯 直升机场灯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