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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灯光

时间:2014-11-10来源:深圳市锐步科技有限公司浏览次数:2352打印

机场附近的非航空地面灯,但凡由于其光强、构型或颜色可能会危及到航空飞行器飞行安全的或妨碍或混淆对地面航空灯的识别的,应予以熄灭、遮蔽、改装,以消灭这种可能性。对于下述地区的非航空地面灯,尤应特别加以注意:

1. 从跑道入口或从跑道末端向外延伸到至少4500米范围以内,跑道中线延长线两侧各750米宽的地区内。

2. 立式进近灯及其支柱均应易折,在据入口300米以外允许:支柱高度超过12米,则仅要求其顶端12米部分为易折;支柱四周存在非易折物体,则仅要求高出非易折物体之上的那一部分为易折。

3. 当进近灯或其支柱本身不够明显时,应涂上黄色或橙色油漆。

4. 跑道、停止道和滑行道边上的立式灯具必须是易折的。灯具高度应与螺旋桨和喷气飞机的发动机吊舱保持必要的净距。灯具表面颜色应鲜明醒目。

5. 潜入道面的灯具强度应能保证在受到飞机轮胎的压力时,飞机和灯具均不损坏。

6. 为了调节光强适应现场情况,避免造成对驾驶员的炫光和协调各项灯光系统的光强,灯光系统应设适当的光强控制设备。

7. 航空地面灯的环境适应性能、灯光颜色、可靠性和安全性能应符合民用机场灯具一般要求的有关规定。

8. 航空地面灯在接近通航水域的情况下,应避免对海员引起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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